本人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申请离职,领导于当天下午16:35左右同意离职申请,人事说这个领导回复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并要求本人无偿做接下来的交接工作。并以不发离职证明要挟,此要求是否合理?
2025-09-26 18:3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提前通知或者无须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解约的具体日期或方式,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即行终止。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离职手续并且得到了领导的同意,那么您有权要求立即发放离职证明,并且不再需要进行后续的工作交接。 另外,由于公司未提供您所需的离职证明,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立即发放离职证明,并明确表示不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一位律师来帮助您处理此事,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