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民营单位工作,和原单位辞职被拒,要求赔偿未提前半年提出辞职和外出学习的费用,后经协商,形成了下方的协议,我因急于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协议,但未能完全履行协议上要求的工作满一个月,大概差13天左右,我想问这分协议是否能成为起诉我的依据? 并且原单位的工作时长与合同上签订的不符,我们早八晚五,没有午休,合同上写的是工作8小时每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我们每周都差不多工作50小时以上,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025-01-16 07:32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关于离职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前,都应该详细了解协议的内容,并确保自己对所有条款都有清晰的理解。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原单位拒绝了您的离职请求,并且双方就离职补偿达成了一定的协议,那么该协议可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劳动关系终止条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质疑或挑战。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 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19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基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您有更详细的法律问题,请向专业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