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合同期为从2009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月止。政府2012年就计划拆迁。但拖延到2018年元月9日才正式拆了。我们拒付租金从2013年6月到2017年12月。现在房东要我们补交拒付期间的房租。房东起诉我们。我们该怎么应对。《民法通则》拒付租金期限是多长。
16天前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补交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并可以主张违约金等其他赔偿损失。在本案例中,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的时间段是从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因此在该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讨其应缴纳的租金以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或其他损失。 关于拒付租金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一规定,除非承租人能够证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欺诈,否则出租人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承租人追讨其应当支付的租金和其他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拒付租金的期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间的沟通情况、是否经过有效的催告程序、是否有证据表明出租人已经知道承租人拒付租金的事实等。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