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查封“公示”的司法解释 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时,只在不动产机关做了登记,没有贴封条和公告。这个登记行为是否算《查封抵押规定》第九条的“公示”? 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04-16 14:46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当事人。”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当事人,而非在十五日后。因此,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时,仅进行了登记,并未张贴封条和发布公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综上所述,由于人民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对查封事项进行公示,因此该查封措施不满足《查封抵押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公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对抗该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