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我经营一个加工点,后面17年11月1号开始两人合伙了,他投资6万说好了的11月1号之前盈亏都是我的事情,厂里机台设备共同所有,原先我们的货款是这样的,工人的工资这个月做下个月底发,那货款是这个月做下下个月才有,我是之前刷信用卡硬生生的垫进去的,等于是跟他合伙的时候我还有一个月货款压着里面周转,那问题来了,合伙人一定说是合伙了,里面的货款就要平分,他的意思是假如货款有10万,他投了6万,那货款10万6万就是共同的,多出部分才是我本人的,我的意思是说你投6万来,是机台设备,订单,客户等等共同,然后入股开始的盈亏共同的才对,当时也是说话的,问一下律师的看法
2025-07-02 00:2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人之间就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该约定应当得到执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盈亏共享的比例,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应该是合理的。 此外,如果您在合伙过程中确实存在资金垫付的情况,这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解决。例如,可以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调解等方式,确定如何合理地分担这部分损失。 最后,建议您与合伙人充分沟通,了解对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以期找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