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97年参加工作,一直到15年5月辞职去外地上班,但走后两个半月因为家庭原因又回原单位啦。但单位人事给签的合同是半年的 (应该是16年一月份就到期了),可一直到现在什么合同也没有,单位说,应该再签两次合同才是这个单位的长期合同工(既第三次以后),我在网上看见个案例,说劳动者即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但短期内(半年内)又回原单位上班的,继续算这个单位的长期合同工
2024-09-07 13:55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那么该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您的先生在15年5月辞职去外地上班,然后在两个月后回到原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劳动关系并未结束,而是延续到16年的1月份。因此,他应当被视为原单位的长期合同工。 如果您对这一情况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