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9月份与单位签订了三年合同(2017年9月止)合同内容是5天8小时制,当时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是1310元/每月。平常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都是按劳动法标准支付了我。在2015年5月份东莞又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每月,这时单位与我们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实行包月制工资3050元并且上班时数需达到312个小时,超出312小时另外计算加班费,也就是说不按1510的基数支付平常、公休日、法定日加班费给我们,单位的补充协议实行包月制与按原合同的工资支付相差有5百元左右,可以要回这几百元钱吗?
2021-06-2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