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科级老干部,当时单位分了一栋50平米的房子给我们家住,因不够住,所以单位另外安排给了我们一栋40平米的房子。我父亲一直要求产权,但单位说让我们先住着。之后我父亲购买了50平米房子的产权,工作人员却没有告诉我父亲按照当时的政策是可以购买40平米房产权的。之后我1991年住进这房子,现在单位把我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我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可是存在争议又转为非法侵占房屋,现已休庭,第二次是8月28 开庭。我在乐山。
2024-06-27 18:40您的情况涉及到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的争议。首先,您需要收集和整理所有与房屋分配、产权购买以及居住情况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分配房屋的书面记录、产权购买合同、居住证明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在法庭上证明您的权利。 其次,您需要了解1991年当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房产权购买的规定,以确定您是否有权购买40平米房子的产权。如果当时政策允许,而单位未告知,这可能构成单位的过失。 再次,您需要明确单位告您的原因。如果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您需要证明您对房屋的使用是基于单位的分配,而非租赁关系。如果是非法侵占,您需要证明您有合法居住的权利。 最后,建议您在开庭前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在法庭上,清晰、合理地陈述您的立场和证据,争取法官的支持。同时,您也可以寻求和单位进行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