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加盟店当厨师,老板没有和我签合同,每天工作都是十小时以上,当时应聘说一个月有两天休息,但是工作两个多月了,没休息过。老板什么都不懂,我想辞职。请问能申请赔偿吗?
2025-12-24 2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你与该加盟店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加点的法定节假日,除非经过工会或全体职工的同意,并且保证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和规定的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你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休息日,则你应该享受相应天数的休息;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休息日,则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同等数量的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