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叫做“宣城市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5年改制时的员工原始股800万元,现增值20倍以上部分不予考虑。这个公司无资质等级,无对外经营权力,只是一个操控公司员工股份的虚的平台公司,公司设有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和组织构架,由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大领导掌管。 以上是基本情况,下来我们想说的是: 一、平台公司章程规定(最大不公平):现公司注册资本金是2005年改制时的员工原始股800万元,而不是现在增值以后的(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员工股份。章程规定,员工可以在一年以后进行股份转让,转让时只能对内部转让(不包括国投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以后不管是股东辞职
2025-02-20 06:43您提到的“宣城市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可能涉及一些复杂的问题,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才能给出准确的建议。根据您的描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基于其成立初期的员工原始股而确定的,并且在后续的增资过程中,这些原始股的价值已经大幅增长。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员工股份的转让,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等重要事项。其次,员工股份的转让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事实,建议您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