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这里是有关保险理赔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我爱人在2006年投保了一份合同,是中国人寿康宁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一直在如期缴费,每年四月二十五日缴费2280元。2015年由于各种原因保费被拖延了时间,应该是八月份左右缴费的吧。但是在同年八月二十五号我老公因为肺癌晚期离世了。今年四月份我回老家收拾东西时发现了这份合同,随后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做理赔,他们受理了以后赔付了22800元,这份合同的手工填写的一页上最后有一项是这样的,“对于有自动垫交功能的条款,你是否选择自动垫交?”合同上选择了是。所以保险公司给我们的理赔金额不对,我们应该怎样找回自己的权益?谢谢!
2021-07-2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