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6.10.28,我和孟俊胜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内容主要为2016.10.28-2017.10.28期间,我在孟所提供的房子内从事中餐和晚餐工作,房租每月5000元,包含物业费卫生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房租按每季度交15000元,并交押金2000元。2017.10.28能提出房租涨价了,经协调房租为每月5300元,其它一切按原合同履行,但没再签署纸质合同。2018.5.2孟通知我让我本月底搬走,房子转给其它人了,我认为5.28号本季度房租到期,合同并没到期,这样违反合同,需要赔偿。但孟认为2017.10.28-2018.10.28不存在合同。
2025-07-24 01:07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双方的租房合同于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有效。在此期间,房屋租金按照每季度15000元支付,并且孟提供了一定的押金作为保证金。然而,在2017年10月28日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孟通知您要求您在本月月底搬离该房屋,而该房屋被转租给了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租赁合同条款,房东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出租物。因此,尽管合同并未明确指出合同何时到期,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期应以最后一次付款或最后一个月的日期为准。如果您的房东要求您在某个月月底之前搬出,那么这可能意味着合同已经到期。如果您认为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您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