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江西某饭店住进了名叫李*的女青年。李某进房,后打电话的,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从事贩毒活动。在该女住进饭店三天后的深夜,被人抢劫杀害在客房.事发后,查出李某为化名,而饭店在该女子登记时未查验身份证。死者的家属以该女为住店客人,且死在饭店的客房内,而饭店未能提供安全为由,要求饭店进行赔偿。 您好此案中,饭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24-07-17 12:38本案中的饭店虽然没有过错,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饭店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李某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安排入住酒店,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那么饭店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该案中,饭店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即对于李某的身份信息审查不严格,导致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从而增加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风险。因此,饭店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饭店没有直接的责任,但其疏忽大意的行为可能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