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和男方于17年的7月份在明证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两个孩子一女一男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无共同财产无债务纠纷。当时是口头协议的有一辆车还有我陪嫁的东西我都留下算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可是现在男方起诉要求变更男孩的抚养权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诉状是说我办理离婚手续时以死相逼,由于孩子长期吃药男方没有经济来源没能力抚养。其实两个孩子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吃药并不是离婚后才开始吃药的,我想咨询我该怎么办
29天前您和前夫已经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且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如果您认为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争议或者不公,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对于您提到的车辆以及陪嫁物品是否属于您的个人财产,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有提及这些财产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则您可以保留这些财产而不必担心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能需要进一步协商确定这些财产归属。 至于男方提出的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说法,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男方确实面临经济困难,那么他可能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或其他形式的帮助来支持子女的生活。此外,您也可以考虑与男方进行沟通,了解他的实际经济状况,并尝试寻找解决方案。 总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反应,这对于解决问题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