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派遣单位的合同是2016年1月31到期,到期后单位不再和我续约,我在2016年2月份收到终止劳动合同书,但那时我在孕期,所以单位将合同延期一年至2017年3月18日,因为18日是我的预产期,没想到的是我 真正生产在2016年的3月23日,所以哺乳期结束应在2017年3月23日.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在哺乳期内炒人?附上单位给我终止劳动合同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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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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