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外包请施工队去吸顶安装4个无线网络路由器,施工队负责人又外请了一个朋友(施工队负责人没给朋友买社保和意外险)一同安装,结果朋友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脊椎骨折,住院(医疗费约5000元)治疗一周后回家休养,6个月后基本康复(但不能做重体力活)回来继续工作,现在提出要施工队负责人和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5000营养费1000误工费(六个月)24000,共计30000元,请问责任该如何划分判定?
2025-10-11 22:5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该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则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队负责人未为朋友购买社保和意外险,导致朋友受伤,应由施工队负责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施工队负责人的行为与朋友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施工队负责人还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提出的营养费和误工费请求,因其已经休养6个月且已基本康复,因此不应再主张相关费用。最终责任的划分应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