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A向B虚构A在贩毒,B信以为真,A以购买一宗毒品差钱为由几次向B共借了6000元,无借条。后来B被胁迫与A发生了性关系,A虚构该宗毒品已卖到广东去了,但要去广东打点关系才能收回贩毒款,继续向B要钱,并威胁B,如果不给钱,就将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B的丈夫,B被逼迫又从亲戚、朋友处借了9000元给A,最后A没还钱给B,由于B是法盲,当时没去安机关报案。这个案子如果存在中断时效情形还可以报案吗?可以追据查,A在前几年坐过牢。
2小时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在本案中,如果2000年的案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侦查期限,则不再具有追诉时效的问题。然而,即使该案仍在有效期内,也不能因为B的无知和缺乏证据而对A进行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虽然A曾经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但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因此也无法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此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