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您,我原来是北京海淀区粮食局的职工,单位改制后从2002年一直在好孩子北京分公司财务部工作10年,2011年7月调到好孩子的另外一个事业部,好孩子好妈咪财务工作至今,合同是9月底。工作地北京。公司总部位于上海。3月底公司财务总监找我说要取消北京会计的职位,要我离职或公司辞退。我2011年在粮食局办的45岁提前退休。请问我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要给我赔偿金,给多少?
2024-09-12 23:35首先,根据您的情况,您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且在粮食局的工作年限符合法定条件,因此您享有提前退休的权利和相应的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您的情况中,您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因此您的合同并没有到期,也没有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即使您在好孩子好妈咪财务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但您仍然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满。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您的劳动合同,那么您可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您认为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解雇您的,那么您可能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总之,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解雇理由,以及是否有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解雇理由,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