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2018年1月于公交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在14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月支付工资1470元,16年合同约定1860元。该约定的数额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同,约定数额的真实意思不确定。本人实际工资高于约定数额。17年12月得知,1、单位在计算加班费中按照合同约定数额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2、用人单位实施的计划工时少于实际工时,纳入工资计算范围的是计划工时。计划工时以外的超时加班时间不纳入工资计算范围。争议如下:1、本人认为应当以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2、当月的综合工时计算中应当以本人当月的实际工时为准。本人找杭州或嘉兴律师代理。 最后起诉期限是6月27号,
2025-08-30 23:47关于您的案件,建议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错误地计算了加班费,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详细的加班记录和工资单,并核实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在处理工资问题时,要注意区分“计件工资”和“按劳分配”的区别。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对于实行按劳分配的企业,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寻求解决。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