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面辞职之后,现在想回到原来厂,老板说等三个月才能让我上班,合不合理,是不是侵犯了劳动者权利
2025-02-14 09: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您的工厂符合上述条件,并且确实存在裁员的情况,您有权要求提前30天通知并获得赔偿金。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优先留用的条件,也应提出申诉。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工作机会或拖延时间,可能会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构成非法解雇,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和法律责任。因此,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解决此事,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