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装修公司做工程监理两年,于16年辞职。16年辞职的时候公司开具质保金手续3.8万元,单子上写的清清楚楚25个月以后全款退回。但18年一月3日公司有出了一份规定,要多压20%延长至5年,请问这个文件对我有用吗?这个文件出台的时候,我已经辞职两年了
2025-06-02 22:3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公司要求您多支付20%的质保金是不合理的。此外,如果您在16年已经离职并且合同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质保金或延期退款的规定,那么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质保金并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