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1年12月1日去一家公司上班,在同月24日不慎摔倒股骨颈骨折,现是9级伤残。公司在16日给所有员工递交了保险金额(公司每月在16-20日左右递交)。在此社保局已经在我个人账户扣除社保缴费金,公司财务提出要求社保局退给我个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没有答应,告知公司将我个人账户扣除退我个人,故造成单位未能缴纳进去。同时我们也去社保局工伤科填写申报资料,后续还拿发票去社保局工伤科报销,当时社保局没有说我的发票不能报销,也没有提出我不是工伤,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以后手续完后一起结算。 现经查无需取钉,因此去社保报销。现社保局查看是我个人缴纳为由拒报,请问社保私自扣款对吗,我能否起诉社保局
2024-07-23 03:37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首先,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在2011年12月1日至24日期间受伤并被诊断为9级伤残,您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 其次,由于您已经在2011年12月1日开始工作,并且在同年12月24日不幸摔伤导致骨折,这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无论您是否需要取出钢板,都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最后,关于社保局私自在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社保缴费金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您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投诉该行为,并要求退还多收的社保缴费金。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社保部门联系,了解具体处理流程,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