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在2018年1月5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怀孕已有6周。公司说协议还是有效的,公司如果说补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的,指的是怀孕的补偿金
2025-04-28 01:39首先,我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我的职责是提供合法和合规的建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准确的解答。 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没有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您怀孕的情况下,即使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赔偿因孕期造成的损失等。 至于补偿金额的标准,这通常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公司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 -您的工作年限; -您的职位级别; -您对公司贡献的程度(如服务年限、工作业绩等); -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等。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数额应由您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评估并确定。同时,请务必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