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之前湖南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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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1日起,湖南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施行。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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