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上市公司工作,由于生病了(18年1月),18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今日公司人资谈话了,续签一个协议,自2018年1月开始,24个月的病假,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2025-12-01 20:1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身体状况确实影响到您正常工作的能力,且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即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建议您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