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未向当事人说明通知书内容及情况就让当事人签字,这属于违法行为吗?签的字是否能成为法律依据?
2024-09-26 04:0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并且应确保申请人在签署行政许可决定时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上述职责或程序不当,您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您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