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总额为4000元,薪资结构如下: 基本工资2500元 绩效工资1000元 全勤工资100元 住房补助200元 餐补每日10元 通讯补助106元(每月报销) 现在我已经是第三个月的试用期了,公司在我前两个月的试用期时,发给了我全部的工资,未扣除绩效,(在这两个月内,我没有完成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现在我提出离职,公司就说要重新计算我前两个月的绩效工资,让把之前发的没有扣绩效的工资 再按照没完成绩效应扣多少 再退还给公司钱,请问这合法吗?
2017-11-15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