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复兴路37号元立电子厂工作,做了3年多,我不想做了,班长不给辞工,故意拖延时间,告劳动局有用吗?
2025-09-28 00:3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工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没有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要求加班费和休息休假权利的补足等。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纠纷,建议您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调解,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比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考勤表等相关文件,以便于日后需要时使用。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