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爱人发生交通事故,鉴定为10级伤残,一审宣判支持我方诉求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10级计算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伤残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上诉,中院驳回要求我方做劳动能力鉴定,我方做了结果是9级,请问重新开庭审理我方诉求伤残赔偿金按10级、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九级计算,对吗?
2024-09-13 11:5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在您爱人的情况中,如果已经进行过一次伤残鉴定并确认为9级,则不能再申请第二次鉴定来改变伤残等级。因为您的爱人已经证明了其因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并且该伤残等级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您认为原判决有误,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寻求调解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在重新审理时,您可以考虑提出伤残等级的证据,并请求法庭采纳新的评估意见,从而获得更合理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