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今年9月25日签订的,盖章出写明是2017年10月1日,请问合同生效日期是当天,还是10月1日,合同写明承包时间是2017.10.1至2020.10.1止。
2025-01-23 08:4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合同上注明了“承包时间”,也应当视为合同的有效成立日期。因此,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当是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即9月25日。同时,您提到的承包时间是到2020年10月1日为止,这实际上是在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之后,对合同期限的一种补充约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