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各位律师帮忙解答?在一家私立学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9月一日起到2017年8月31日止。合同中提到需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否则离职需要缴纳三万元违约金。在职期间学校扣押我个人档案以及报到证,毕业证等证件。因考编制需要单位开具同意报考证明,单位不同意,故报名时填的无工作单位。现在因考上教师编制,肯定会需要单位开的同意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且要将个人档案转过去。故于2017年6月18号提交了辞职报告。 但是单位拒绝开同意证明,因为我没有提前三个月打辞职报告,而且说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之后才能办理离职,除非我缴纳三万元的违约金。我现在既拿不到同意证明,也有无法办理离职。
2024-11-01 18:15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私立学校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报告是否为合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可以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并无需支付违约金。 学校是否有权扣押您的个人档案和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和其他文献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非法转让、出租、出借。”学校作为国有机构,应当尊重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得擅自扣押您的个人档案和证件。 是否可以将个人档案转至新的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如果您已经通过考试获得教师编制,且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学校应该配合您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将您的个人档案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学校沟通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辞职报告、学校出具的不予同意证明等相关文件,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情况复杂,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