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贿均未达立案标准的累计定罪有关规定或司法解释
2小时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对行贿行为的刑事责任,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该条文,多次行贿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累计定罪的规定,是指对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在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具体数额时,如果累计次数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应当认定为构成行贿罪。 至于具体的累积次数和数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一个个人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每次金额较小,并且总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此时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构成行贿罪;但如果这个个人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每次金额较大,或者总金额超过了某个特定数额,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行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是基于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具体案情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