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写欠款案结案文书,仅经手人签名,无公章合法吗?
18天前在处理企业单位的欠款案件时,如果仅由经手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则该文书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出具的法律文件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和签字盖章等程序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对外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章以证明其身份和合法性。 其次,《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必须有相应的方式进行证明,如签名、盖章等。 综上所述,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只由经手人签名可能会简化手续,但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较大的金额或者涉及到重要事项,建议企业单位采取更正规的方式来处理欠款事宜,比如通过公证处或其他途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这不仅能够保障各方权益,也是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