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中山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注明的工作地点写的是公司内部门名称,但是劳动合同上面公司地址和通讯地址都是现在上班地址,公司突然说要搬去另外一个镇给,距离有十几公里,而且交通非常不方便,坐公交车过去要一个多小时,请问如果我不去的话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2025-12-06 04:56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向我咨询关于合同条款变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作地点为“公司内部门名称”,但公司应保证提供一个实际可行且符合当地交通条件的工作地点。 如果您因公司搬迁至其他地区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您在此期间失去工作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将取决于您的工龄、工资水平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同时,您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交通工具或补贴,以减轻您的出行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不便利,或者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交通设施,这可能构成对您的不公平对待。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此事,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未果,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