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甲方挂靠某建筑公司,乙方也是挂靠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迟延支付,拒绝支付电梯租金,乙方依法解除了原租赁合同,返还电梯,赔偿损失,是按合同无效处理还是按合同解除处理?
14天前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梯租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而是由于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那么合同可以被视为已经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电梯,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梯租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情形,则乙方有权要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电梯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