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生效后支队有债给无绩方作损险保偿依据吗
2026-01-18 17: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除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负责赔偿外,还应当协助向医疗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一方有过错并负主要责任,则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一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认为其存在过错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可以主张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人已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因此,即使事故认定书没有直接写明支队和无过错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支队作为保险公司的债权人,仍有权利基于代位求偿权要求无过错方偿还保险金额,以保障其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具体的赔付标准以及赔偿范围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保险公司进行更详细的了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