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上调印花税税率,是否合法? 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如果在上海、重庆等地试行房产税,是否合法?
24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关于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双方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并凭契税完税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契税。”第三十条还规定,“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上海、重庆两地在进行试点时,可以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相关税收政策,而不必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房产税法。 至于调整印花税税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印花税的税率。根据该条款,印花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万分之零点二、万分之一点五和万分之一点八,其中万分之零点二为普通股权证和国债权利证的计税基础。 由于您没有提供具体的税率调整方案,我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税率范围。如果您有具体的税率调整计划,请提供详细信息以便我们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