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行调换工人的工作岗位形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庭审理时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工人有没有胜任能力的证据,而反过来要求工人举证“两工作岗位待遇相差悬殊,或者后者较前者具有侮辱性”的证据,这种颠倒的狡辩合理合法吗?工人无能力胜任的工作也可以强迫接受吗?工人己以多方面证据证明自己无能力胜任,法庭和用人单位也没否定这些证据而是避之不谈,法庭这种审理违法吗?
18天前关于您所提及的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用人单位强行调换工人的工作岗位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对工作内容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意愿无法满足新岗位的要求,或新岗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有权利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 其次,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工人提供“两工作岗位待遇相差悬殊”或“后者较前者具有侮辱性”的证据的合理性。这一要求可能基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考虑,确保其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待遇。然而,具体要求的具体标准应由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应仅凭主观臆断。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再次,关于法院是否会回避工人提供的证据而不予评价。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庭没有明确否定工人提供的证据,那么这表明法院对于该类证据的认可和支持,体现了公正审案的态度。 综上所述,尽管本案中的做法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点,但关键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