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行政抗诉的时效是怎样规定
2025-06-11 16:5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则可以在收到该通知或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适用的时效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