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乡政府对面开超市,他的办公室主任在外负责采购,去年拿的都是办公用品,今年突然三个月拿了我十二万的烟钱,但是不是他主任一个人签字,办公室四个同志都已签过字,现在办公室主任在外边欠了好多账跑了,请的病假。乡政府不管。请问我的账属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还是办公室四个人共同承担。急盼,谢谢!
2024-07-15 15:11您的情况涉及多个方面,需要详细分析以确定责任归属和解决方式。 首先,您在乡政府对面开设的超市属于商业活动,其与政府的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该超市的行为应当视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其权利义务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其次,关于办公室主任外欠账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办公室主任本人财务管理和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办公室主任本人承担责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办公室主任已经离职或无法联系到,则可以考虑向其他参与签署支票的人追索款项。这些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如果您认为政府对这种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或者管理不善,可以考虑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 总之,具体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您先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收据等文件,然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