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份合同这样写的,我兑了一个超市,7月1日签的合同甲方以160000元出兑给我,剩余费用27000定于2017年8月1日前付清,条件执照烟照由甲方办理,可是烟照到现在都没有办下来,我实在干不了了我把超市现在兑出去了,我还用给他那27000吗?属于他违约吗?
2025-02-09 01:1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超市的转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27,000元作为转让费,并且要求甲方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然而,直到今天,即2017年7月1日后,该部分款项仍未支付,导致您的经营无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否需要向甲方追讨这部分款项呢?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或条款表明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费用,则甲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上述合同中,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货物和服务,并且乙方向其支付了相应的金额,那么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可能会被视为违约。 其次,即使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这笔钱,也可能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 最后,请注意,具体如何处理这个情况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同条款、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您个人的情况等。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