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在一家企业做销售工作,只签订了销售合同,直到2012年,期间我自己交的养老金,企业没承担,现在我在这个企业做一线工人,养老金自己缴纳,企业报销百分之六十。我想要求企业将08年至12年我自己缴纳养老金予以报销百分之六十,是否符合劳动法。
2024-08-01 05:0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此,你有权要求企业为你支付从2008年至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且你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