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名工作8年的乡镇机关干部,2002年,镇召开机构精简改革会议,镇与我签订了分期10年,每年3000元,每年6月1日前给付,其他全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的理解就是买断,但签协议后10中,每年分期的款都没有按时给过,都是我一再找,才给,应该2012年6月1日前给完,直到2013年给完。我想问一下,这种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现在家庭困难,作为一名退伍伤残军人分配到乡镇工作,我想再回单位上班可以吗?按照退伍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意见我是否有条件回去?把
2024-10-29 21:53首先,您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都同意履行,则该协议是有效的。 然而,由于您的情况较为特殊,建议您在考虑再次回到原单位时,仔细评估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根据您的描述,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协议中的条款可能不适用于您的具体情况,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如果您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或有其他相关费用,您可能需要考虑这些费用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或解决。最后,请确保了解所有可能的法律和财务后果,并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总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有关您当前状况的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