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黑龙江省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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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黑龙江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除以十二个月。 二、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工亡人员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工亡人员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20%。 三、工亡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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