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同责情况下,伤者那边护工由哪方请合理,前期机动车一方给他们请了后来伤者那方通知说要出院然后机动车一方帮他们护工那边结掉了 但是伤者那边后来又说不出院还要要求机动车那方给他请 机动车方可以拒绝吗?可以叫伤者自己请吗?
15天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划分通常基于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伤者认为机动车一方应为其受伤提供护理服务,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一种合理的诉求。 首先,关于护工的费用是否需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争议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护工费属于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且通常会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结算。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护工费应当由医疗机构或伤者自行支付。 然而,考虑到护工对于恢复期患者的重要性,以及伤者的实际需求,机动车一方可能会选择为其聘请护工。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有权要求伤者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护工服务的具体需求,并且确认这些服务将为伤者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如果伤者不同意或者无法证明护工服务对恢复有实质性益处,那么机动车一方可以拒绝为其聘请护工。 此外,为了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伤者能够积极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家庭成员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士,以确保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支持。同时,伤者也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便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总的来说,机动车一方是否有义务为伤者聘请护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任何情况下,伤者都有权要求机动车一方为其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但前提是这种服务是有价值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