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1970年12月在一家港资厂就职至今19年,现自已想辞职。如今劳动法是5天制一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我们公司是将每日上班8小时之中划出0.8小时作加班费计算但公司没算加班费给我。公司的做法是周一至周五划出0.8小时之后是7.2小时x5=共计36小时按劳动法每周40小时还差4小时,公司将这4小时安排至周六上午作正常上班。我想问的是我能否要公司算每周每天的0.8小时给我。谢谢
2024-07-18 11:4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1970年12月开始在一家港资工厂工作,并且一直在该工厂工作直到现在已经长达19年。在您的工作中,您通常每周需要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然而,在您的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包括周末或法定假日的工作时间。因此,您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如果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加班,则公司有权向您收取加班费,但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例如每小时加班工资为5倍)。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对加班的规定及如何支付加班费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