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房产的分家析产,由于原告在山东,在山东法院立了案,在上海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被告私下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准备到山东法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请问这种属于开庭吗?还要交诉讼费吗?调解协议在法院签好后,原告能撤诉吗?
2025-02-21 17:2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将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开庭。开庭是指在法庭上进行审理案件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内进行调解,并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正式的审判阶段。 诉讼费用。对于这类涉及财产分割和争议解决的情况,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然而,具体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应由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定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 调解协议的撤销。如果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监督下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平原则,那么它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法院认可并作为最终判决的一部分。此时,即使一方决定撤回起诉,另一方也可能要求继续执行这个调解协议,除非有证据表明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或不公正之处。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已就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即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了问题,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无需再提起诉讼。因此,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后续诉讼流程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您的描述,尽管原被告之间已经就房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解决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以及如何进一步执行,都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或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