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六年,从2012至今,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2017年休产假四个多月,病假一个月,回来工作六个月都有绩效,单位说产假没有绩效,只有六个月绩效,年终测评按合格,七个月及以上算良好。这种产假不是算有绩效吗?单位这么算是不是不对啊?如果不给解决是起诉还是仲裁呢?如果仲裁是仲裁跟劳务派遣还是用工单位呢?
2026-01-01 00:22您的描述中提到的产假和绩效相关的问题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待遇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待遇。 关于绩效,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下的,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所以,您的产假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医疗期,应当享受相应的绩效待遇。 对于是否应该给予绩效,这取决于派遣公司的规定。如果您认为派遣公司在处理您的产假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可以先与派遣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选择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派遣公司仍然坚持其决定,那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