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铺木地板的,我找了个朋友来工地,他在第一天干活的时候用锯将左手二拇指第一节锯掉,我已垫付药费16000元,现在他又让我支付30000元赔偿,找他来我没有提成,没多挣一分钱,在法律上讲我应该支付吗?
2025-08-08 17:43根据《民法典》规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死亡,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剩余的赔偿费用。同时,你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协助你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你认为雇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