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贵州华世经贸有限公司上班共4年8个半月,15年10月公司要安排一批店长学习,让我们签订合同,培训完后要在公司上满一年,不到一年的话要交违约金5000,我们都没签。后公司老总安排到公司开会,引导我们签了合同。在职区间,因为我在的品牌闭店,我调到另一个品牌继续上班。培训有两场,第二场前公司前公司开始准备,没我的名字,是另一个本品牌负责人的名字,以为是公司安排她去,就退群了。培训当天,本品牌负责人在外地出差,没有回来,当天早上公司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培训,因为刚好是休息,而且有事要出门,所以没去。于16年7月17日在公司自动离职,现在公司通过法院传票给我,要我给钱。我不给钱可以不?或者少给可以不?
2024-09-07 16: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并且您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规定的培训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您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如果您的情况不符合这一条件,那么您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最后,建议您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处理相关事宜。